2002/12/12

[專訪]消費者,請擦亮你的眼睛

[指導教授:馬國光   口傳三甲官惠琳]

(藍色字為馬國光老師的評論)
       最近,朋友因生活上的需要,向某知名連鎖店購買了一台新台幣將近七仟元的印表機。姑且不論印表機的性能如何,在原裝買來的第一天就出了狀況。原先高高興興地心情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一連串退換上的問題。而這產品的保證書和消費者保護法似乎起不了什麼作用。因為店家所持的理由是:這是人為操作所造成的損壞,我們拒絕替您更換,請您有問題打電話給印表機製造商。
一開始,就顯示出來了問題,當然有討論的空間。只是,很清楚的訴諸於個人經驗,使得文章的格局比較小,要是可以從一般的公共事物來找例子,開始的說服力就會比較大,也就可以馬上吸引讀者關心這一篇文章與他們自已的關係。
第二個可以注意的問題是交易行為的程序,如果我是向零售商買了東西,而他們也從中得到了從製造商那邊進貨價差帶來的利潤,為什麼發生了這樣的問題卻要我們直接向廠方交涉?這才是討論的重點。也許,只是這麼一點,就可以擴大為一篇議論。
如果真要讓問題突顯得清楚,也要想一想如何的把怎麼買這一件很沈重的東西的經過說得更細膩些。比如有多重、一路帶回去有多麼的不容易。對於學生而言是如何的可以證實有多貴等等。
還要注意到在說服過程中也要檢討一下自已的這一部分。例如不能太精明等等,但是,這一部分的論點是以退為進,後要讓讀者相信的是就算我們不夠精明,錯誤也不見得在我們這一方面。說服中的要點之一就是也在對方的立場想過並且好好的說出來,然後再把對方的立場推翻。
       印表機中所附的墨水匣會在買來的第一天莫名其妙的損壞嗎?還是原先就是壞的?消費者,請擦亮您的眼睛。
        於是,這一段的這個問題也就不存在了。注意,我們寫評論,自已不要輕易動氣,這一句話已經開始動氣了。東西當然不可能自已壞掉,要討論的是雙方交易行為中的模糊地帶的問題,不是要讓自已消氣,也不是為了要讓別人也來支持我出氣,是要把道理說明白。
      劉基所寫的賣柑者言提到一名商人以柑橘美麗的外皮卻無法食用的果肉賣給消費者,當消費者找這名商人理論時,商人反以“金絮其外,敗絮其內”反諷其人。姑且不論劉基是否藉此故事警示世人,但這樣的欺詐行為確實存在於我們的社會中。
       這個比喻中有一個有待檢驗的前提,就是賣印表機的人是不是也有這樣的,對購買者的看法?明顯的看得出來作者越來越生氣。
       在國內一片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詐欺手法更是琳瑯滿目;說是詐歁,有點誇張,也許只能說是不負責任,還是銷售體制有問題。從刮刮樂謊稱中獎,到二十世紀所發明的科技展品-手機也成為詐騙工具。受害對象遍及社會各階層;從市井的販夫走卒到高教育高所得的大學教授均是受騙的對象。損失數萬元金額的還算是幸運的;不幸的被害者,其畢生所存的積蓄均在一夕之間化為烏有,更嚴重的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消費者還能相信推銷者那種“拍胸脯,掛保證”的個人名譽?
         要是說到了很嚴重的情況,就要舉出例子來,才能讓文章有說服力。
      生活在科技蓬勃、人文教育向下沉淪的今日,消費者的權利並未在第一時間內受到保障。也許有人提出反駁“消費者保護法中第十九條明文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即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且消費者文教基金是消費者的申訴機構,消費者的權利倍受保障呀!”其實,消費者保護法中第四十三條另有規定:「消費者在和企業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而企業經營者應在時五日內處理之。消費者如未獲得妥善處理時才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真等到事件落幕,消費者的權利也就成了廠商宣傳自己商品的附加品。因此,消費者應該擦亮自己的眼睛,慎重地向廠商確認合約書及保證書的內容吧!
最大的問題要從這一段中的文字中去發掘。作者花了不少工夫查相關的條文,卻沒有研究清楚這些條文。且看,依十九條所言,我們雖然在立法精神上有了保障,但是,到了四十三條,就很不合理,我們消費者明明是跟銷售者發生了問題,申訴對象居然也就是「企業經營者」,也就是銷售者本身,這是典型的球員兼裁判,怎麼可以?
再則,要消費者向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保護團體申訴,但是,基金會等執行權力的的法源依據呢?基金會等沒有權力的話,向他們申訴又有何用?這與騙人的法侓其實沒有分別至於所謂消費者服務中心是什麼機構,在何處?立法定位如何,一概沒有交待,讓消費者何去何從?到了最後,才說到了政機關處理部分,這已經是在十五日之外了,消費者所受時間與體力及精神的損失,很難計算,何況還不知能否得到賠償,更不知這個問題要到什麼時候才會了結,「兩害相權取其輕」,消費者寧願自認倒楣,這也就變相的保障了不肖的銷售者,這就是一連串惡法帶來的問題。如果,我們從這個角度看問題,就知道為什麼銷售者那麼放肆,不把顧客放在眼裡。原來,是他們的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如果大家都相信並且也必須相信法侓是要保障全民而非特定的對象,就可以在此呼籲立法者注意這個問題,甚至,提出質疑:當初這個法是怎麼立的?我們之所以好奇的原因乃是這個法太像銷售者與廠商合作擬定的法案。
      我們無法說“全部的商人全都是奸商”,那否定了童叟無欺良商的存在。但在這個以“利”字當頭的社會,你還能相信別人嗎?相信自己的謹慎吧!
我們動不動就容易擴大問題,一宗交易出了事,扯出整個社會,反而失去了焦點。
以上面的那個論點發揮,這一篇評論很好寫,可見檢驗論點很重要。作者已經遇到了這個論點卻沒有認出它來,理由就是太重視自已的感覺,沒有全力的從解決問題入手。可見動氣真的不該是一個評論家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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