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9/05

[新聞] 世新大學二一事件大整理!


【記者李宜貞、李慧君採訪報導 】

七月,國內大報以「二一違憲」的顯著標題引起輿論嘩然。這則因台北高等法院判決二一違憲的新聞,由於事件波及世新,引起校內師生高度的關心,校方已經做出法律自救的行動。整個事件所引起的爭議包括大學自治權、大學生素質等教育相關議題。 

二一事件簡述

        事件緣起於黃姓、李姓兩名大學生不服被學校退學,向高等行政法院申訴獲判勝訴。據報載,世新大學的大四黃姓學生,在1999年間在校所修習的學分有一半未及格,被校方依校規勒令退學;這份7月9日的判決認為,目前所實行的二一制是欠缺法律授權的違法行政處分。另一件是花蓮師範學院的大三李姓學生,去年3月因涉及偷竊機車並縱火,被校方勒令退學;判決認為,校方因學生重大違規而勒令退學的作法,一樣是沒有法律授權的違法行政處分。 

判決理由

        黃姓學生的判決書的理由中,法官闡明憲法保障的受教權及大學自治。法官認為,大學自治的保障,在防止國家的不當干預大學的營運和管理,使大學保持其學術研究及研究成果發表的自由。但若關係學生的學習權及受教權的重大事項時,即應由憲法第22條所衍生的規範,予以保障,不能以大學自治的理由,不顧學生的學習權及受教權,未經法律規範,予以剝奪。 

        另外就大學的二一制部份的爭議。法官指出,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規定,大學生只要能在修業年限或實習年限滿後,考核成績及格即可,並無應於何學期修滿多少學分的限制,更無何學期應有多少學分修習及格的限制。也就是說,法官認為,所謂的二一退學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行政法院不受其約束,不予適用。 

        就李姓學生的判決書部份,法官認為,退學足以剝奪學生的學習自由,依大法官釋憲187號等解釋意旨,應以法律明定退學事由、範圍及效力,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要求。所以,判決認為校方以重大違規為由勒令退學,欠缺法律授權根據,屬違法的行政處分,法官亦可拒絕適用。

 反對、贊成二一制?

        各方學者對於此事也有不同的意見,學校立場認為他們擁有「大學自主權」,沿用傳統二一制或三二制多年,並依法有大學自治、學術自由,學生因成績未達標準或是重大違規事件被退學,學校的作法並沒有違法。另外,面對學生進大學抱持著「由你玩四年的心態」唸書,課業未達標準,當然可其退學。

        列出社會輿論中反對退學的理由有─欠缺法源根據,如上述的判決理由指出的違法;剝奪學生「身分權」、「學習權」、「受教權」、「憲法第21、22條」等;學生訴願,行政訴訟權利應予保障;大學各校規不受法律約束,反對大學校規仍寡頭制定規定;認為大學教授在評分上有偏差,可能有惡整的行為。

        但是,社會上出現支持二一制的意見也不在少數,包括了認為判決違反大學自治精神;認為法官的判決侵害學術自由;認為行政法官踰越解釋大法官解釋令;現在大學入學容易,沒有二一制的品質管制,不利高等教育的發展;教育部長曾志朗指出,憲法21條中所保障的義務教育並不包括大學教育,大學教育是一種選擇性精英教育;學生的受教權不能無限上綱;有多名讀者投書指出,退學制可用其他制度補救,例如雙二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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